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602號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 參 加 人 美商‧福斯競賽公司 代 表 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福斯競賽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3年05月31日以「雪狐及圖SNOW FOX」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泳裝、... 、綁腿」等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美商‧福斯競賽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5年03月15日中台異字第94064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乃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