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02號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 諶清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4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5 月17日下午2 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