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33號原 告 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Davidoff & CIE SA) 代 表 人 甲○○○○○○○○ Hanspete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湯金全(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壹、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由黃宗樂變更為湯金全,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敍明。 貳、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參、原告檢舉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以大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等情。案經被告調查結果,以民國95年2 月15日公企字第0950001245號函復原告,略以依現有事證,尚難認瓏山林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情事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肆、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瓏山林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瓏山林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