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30號原 告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 月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9 月4 日下午3 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