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2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06月28日以「Royal Family及設計delicious bakery」商標(其中「delicious bakery」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土司、...、咖哩餅」等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 商標;又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乃依該法第91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嗣參加人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於93年10月05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12、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03月23日中台評字第930321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號『Royal Family及設計delicious bakery』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