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52號原 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參加人之前手弘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78年2 月24日以「晶工及圖JIN KON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6類之蚊香、捕蠅紙、捕鼠器、殺蟲燈、驅蚊器等商品,向被告機關之前身中央標準局(88年0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准列為註冊第469214號商標,並於86年12月26日核准移轉登記予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復於89年4 月13日以(89)智商0541字第890024510 號函准予延展註冊,再於92年2 月26日移轉登記於參加人。嗣原告於92年11月27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適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9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或提請評定,尚未評決之評定案件,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則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原申請評定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以94年8 月18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