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 告 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祥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3年7月1日以「LUGGAGE LABEL」商標,指定使用於當 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商品向被告前身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682506 號商 標,嗣於91年間申准移轉登記予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後原告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項第7款,即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 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4年9 月26日以中台評字第920582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