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72號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 複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9 日以「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接受客戶委託依其指定規格設計行動通訊產品之服務,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圖樣上之「HTC 」,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0000000 號「HTC 及圖」商標外文近似,且二者指定使用之服務復屬類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5年8 月31日中台評字第940035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 號「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1 月23日經訴字第096060607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