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27號原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思慎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7 月7 日以「積層式晶片型電子元件之絕緣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644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9 月22日以(95)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5207763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