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5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2年06月30日以「散熱風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41515號 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 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7月10日以(95)智專三㈢05052字第095205388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