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749號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27日以「電纜置放座之通用式座體」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6519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於95年11月23日以(95 )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5209839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