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3號原 告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焦子奇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民國【下同】95年3 月3 日更名前為雅博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5年1 月18日以「氣墊床充氣裝置之氣壓控制器」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1349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1月7 日以(95)智專三(一)05017 字第09520931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