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16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參 加 人 三達機械有限公司 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達機械有限公司、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89年9月28日以「雙面毛巾反包針織之針軌改良 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1627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三達機械有限公司、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同法第9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95年12月21日以(95)智專三(三)05055 字第 095211215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於97年1 月22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