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666號原 告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商‧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原定於97年3 月6 日上午10時55分之辯論期日取消,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於97年3 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