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458號原 告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1月13日以「卡式五通碗組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610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第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03月26日以(96)智專三㈢05051字第096201731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