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65號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8 月1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