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106號聲 請 人 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