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515號原 告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仕訪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文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13日以「發光二極體支架」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284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項及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10月23日(96)智專三(二)04074 字第09620591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4 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04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