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1號原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9 月15日台財訴字第097004165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顯有誤載之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裁判日期「9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6 節(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裁判日期有年度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 倩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