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18號原 告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金輝 會計師 吳宗璋 會計師(兼丁金輝之送達代收人) 陳彥彣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5 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98年6 月30日下午2 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