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 告 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97年9 月15日台財訴字第097003788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