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 告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袁金蘭(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99年1 月13日下午3 時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