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徐沛然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