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原 告 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忠耕(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98年度訴更一字第102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前審及上訴審與本案之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98年12月24日98年度訴更一字第102 號判決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帥 嘉 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