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原 告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乙○○署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王歧正 律師 王師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定98年9 月7 日下午3 時2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