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美貞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吟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因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1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行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