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7號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浴生(董事長)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奇峯(董事長)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博仁(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淑君 藍怡中 鄧輝鼎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 101 年6 月5 日上午11時4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煒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