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薪葉環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3號原 告 薪葉環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乙祥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杜紫軍(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馬傲秋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參 加 人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燦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平鎮○○區○○○○道系統建設之整建、營運及移轉(ROT )計畫」(下稱本計畫),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榮公司)為本計畫最優申請人,原告則為次優申請人;因歐榮公司未於被告97年12月4 日工永字第0970112380號函所定期限97年12月19日與被告完成簽約,被告遂以97年12月25日工永字第09701103140 號函認定視同放棄簽約,經歐榮公司提出異議,被告以98年2 月6 日工永字第09800060680 號異議處理結果予以維持,歐榮公司復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9 月7 日工程訴字第09800396870 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審議判斷書撤銷前開異議處理結果,被告遂依申訴審議判斷意旨,以被告98年9 月25日工永字第09701103140 號函(下稱系爭函)撤銷前開97年12月25日工永字第09701103140 號函,並命歐榮公司於文到24日內與被告辦理簽約。原告不服,對系爭函提出異議,經決定維持系爭函,並經申訴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結果,倘認系爭函及申訴審議判斷應予撤銷,歐榮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歐榮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蔡 紹 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