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顏深賢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派員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愛河分公司」抽 檢原告委託製造之「豬肉漢堡肉片」與「雞肉漢堡肉片」,發現系爭2項產品包裝上分別標示「CAS精選新鮮豬肉」及「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等字樣,惟該系爭2項產品並未通過優良農產品驗證,案移原處分機關即被告臺北市政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辦理,並經被告於101年5月24日通知原告之受任人陳寶琴君到案說明及製作調查紀錄,被告認原告所生產之系爭2項產品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卻標示足 以使人誤認之文字,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以101年5月31日府產業農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各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合計為12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查「家福豬肉漢堡肉片」及「家福雞肉漢堡肉片」產品,其最主要之內容物為豬肉及雞肉,原告除依據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依法標示相關資訊外,基於資訊透明,另將系爭產品主要內容物之相關資訊告知消費者,而系爭產品所使用之豬肉原料廠商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優良農產品標章使用證書、雞肉原料廠商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優良農產品標章使用證書,以及系爭產品製造商魔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明書,可以為證。 (二)系爭產品所標示之文字,涉及CAS的部分包括「CAS精選新鮮豬肉」以及「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上開用語均係 中性表達,且CAS字眼與前後文字之字體大小均同,若以 整段文字觀察或單以前揭文句觀之,所描述者均是該商品之內容物係使用精選CAS豬肉及CAS雞肉,並無隻字片語提及系爭產品為CAS產品,如此用語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之 混淆誤認,反而使消費者得藉此獲取系爭產品使用之豬肉及雞肉原料之相關資訊,甚至清楚傳達系爭產品並未經過CAS認證,以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惟被告機關表示依一 般社會通念,該標示已足以使人誤認該產品係經過優良農產品之驗證云云,惟查除一般社會通念之法律概念模糊外,系爭產品所標示之文字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 (三)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農產品或加工品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將處6萬至30萬元之罰鍰,按 原告針對系爭產品並未標示該驗證CAS標章,也未表示系 爭產品係CAS產品,僅於產品介紹文字中提及系爭產品之 主要成分「豬肉及雞肉」,係經過CAS認證之原料產品, 且該「豬肉及雞肉」亦確實係有CAS認證,應無使他人誤 認之可能,否則一項產品使用CAS原料,若予標示告知消 費者即屬違法,是否CAS認證機制無須再針對原料部分提 供驗證機制?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故意或過失,所標示之語句「無添加人工香料、自然、健康完全呈現豬肉鮮味,CAS精選新鮮 豬肉,簡單方便,好吃又營養,決不添加防腐劑」以及「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熱油酥炸,呈現金黃酥脆、汁多 味美絕佳口感!簡單方便,好吃又營養,決不添加防腐劑」亦屬事實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下列理由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條「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 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第3條第3款、第8款與第10款「本法用詞,定 義如下:三、農產品經營業者:指以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為業者。八、驗證:指證明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十、標示: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及第23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二)查CAS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78年起 推動的證明標章,農委會續於93年訂定「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於98年6月22日公布廢止) ,整合其所推動之各類標章、標誌,統籌以CAS標章進行 、加強CAS驗證制度;嗣於96年1月29日公布施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將CAS驗證制度納入,以強化驗證 管理、確保消費權益。故CAS驗證制度及標章推行至今已 普遍獲得國人的認同和信賴,同時CAS已逐漸成為國產優 良農產品的代名詞。 (三)關於原告標示「CAS」字樣一節,其理由係以供應商(日 商)魔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聲明書,及其原料乃分別購自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又該二公司具有相關優良農產品標章使用證書,且本案系爭二項產品之標示僅為主要內容物原料之透明化表示與中性表達,原告並未使用CAS驗證標章,亦未表 示本案系爭二項產品是CAS產品,故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 之混淆誤認。但起自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經(日商)魔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原告等之製造產銷歷程,包括原料豬肉與雞肉加工、熟成、再將熟成之成品包裝、出貨上架販賣為止等後續作業過程,如何確定其中原料(豬肉與雞肉)即為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經CAS驗證之豬肉及雞肉呢?該因果關係是否僅以業者之貨 物買賣往來單據、聲明書或業者於產品包裝上之來源說明予以標示即可證明?是以驗證制度的產生與設計,即在排除與降低上述類似的不確定性,以確保消費者的食用安全與權益,因此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 闡明立法目的: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是以農產品經營業者為維護消費者之食用安全與權益,於其販售之產品包裝標示前,自應負有行為義務,依相關申請條件與程序取得驗證合格,不得任意標示CAS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 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四)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24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 函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9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8號判決等,CAS標章與CAS驗證具有表彰證明該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經驗證合格之特殊意義,非屬得任意使用之一般符號、文字;本案原告雖未使用CAS標章或表示系爭二項產品為CAS產品,然系爭二項產品確實未經CAS驗證,卻於產品包裝上分別標示「CAS精選新鮮豬肉」與「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等文字,該 「CAS」之字樣,仍已足使消費者產生系爭二項產品通過 CAS驗證之誤認,進而購買系爭二項產品。 (五)縱然系爭二項產品確係以CAS豬肉與CAS雞肉為原料製成,惟仍無法確認其加工熟成、分裝包裝過程是否仍符合CAS 驗證基準,亦無法確保因誤認系爭二項產品通過CAS驗證 而購買系爭二項產品之消費者的食用安全與權益,則若僅因系爭二項產品所使用的原料來源為具CAS驗證之豬肉與 雞肉,而得於產品包裝上標示「CAS精選新鮮豬肉」與「 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等字樣,致使消費者產生系爭二 項產品通過CAS驗證之誤認,顯與CAS驗證係為提升國產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水準和附加價值,以保障生產者與消費者權益之理念,以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之規範目的,有所不合。因此原告所委託生產,以CAS 豬肉與雞肉再行加工、分裝之系爭二項產品,如未通過 CAS驗證,仍不得於產品包裝上標示前揭足以使他人誤認 之CAS字樣。被告以原告之系爭二項產品均涉有農產品生 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行為,依規定分別裁處原告法定罰鍰最低額6萬元,合計為12萬元罰鍰,應屬有 據,並無違法失當。 四、法院之判斷: (一)兩造之爭點,被告以原告委託加工生產之系爭二項「豬肉漢堡肉片」與「雞肉漢堡肉片」產品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卻於包裝上分別標示「CAS精選新鮮豬肉」及「精選上 等CAS雞肉製成」等足以使人誤認之文字,違反農產品生 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乃各裁處原告6 萬元罰鍰,合計為12萬元罰鍰,是否合法? (二)按「農產品經營業者:指以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為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3 條第3款、第4條第1項、第23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原告委託加工生產之系爭二項產品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卻於該二項產品包裝上分別標示「CAS精選新鮮豬 肉」及「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等字樣,經高雄市政府 於101年4月11日派員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家福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愛河分公司」抽驗當場查獲之事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5月8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 、系爭產品包裝照片、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標示檢查 報告表等件影本附卷可按(見原處分卷),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洵堪認定。從而,被告以系爭二項產品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卻標示足以使人誤認之文字,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乃各裁處原告6萬 元罰鍰,合計為12萬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 (四)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所標示之「CAS精選新鮮豬肉」及「 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均係中性表達,且CAS字眼與前後文字之字體大小均同,其並未提及系爭產品為CAS產品 ,而係表示系爭產品所使用之豬肉及雞肉原料係經CAS認 證,並不會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原告並無故意或過失違法標示云云。惟查: 1.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此觀該法第1條規定自明。次按農委會自78年推動CAS臺灣優良農產品業務至今,已普遍獲得產業界之支持與消費者之信賴,CAS標章已成為國人購買優良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重要 參考指標,而國產農產品及以其為重要原料之加工品,經依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申請條件及程序取得驗證合格者,始得於產品包裝上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準此,CAS標章具有表彰證明該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業經驗證合格之 特殊意義,非屬得任意使用之一般符號。 2.查本件原告雖未使用CAS標章於系爭二項產品包裝上,然系 爭產品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卻於其包裝上分別標示「CAS 精選新鮮豬肉」及「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等文字,該「 CAS」之字樣,仍已足使消費者產生系爭產品通過CAS優良農產品驗證之誤認,進而購買系爭產品。縱然系爭產品確係以CAS豬肉及雞肉加工製成,惟仍無法肯認其加工、分裝過程 是否仍符合CAS驗證基準,亦無法確保因誤認系爭產品通過 CAS優良農產品驗證而購買系爭產品之消費者之食用安全, 則若僅因系爭產品所使用之原料來源為具CAS標章之豬肉及 雞肉,而得於包裝上標示「CAS豬肉」、「CAS雞肉」等字樣,致使消費者產生系爭產品通過CAS優良農產品驗證之誤認 ,顯與CAS標章係為提昇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品質水準 和附加價值,以保障生產者和消費者權益之理念,以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並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之規範目的,有所不合。因此,原告所委託生產,以CAS豬肉及雞肉再行加工、分裝之系 爭產品,如未通過優良農產品之驗證,仍不得於包裝上標示上開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優良農產品之文字。被告以原告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核屬有據。原告主張系爭標示僅係表示系爭產品所使用之豬肉及雞肉原料係經CAS認證,並不會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 云云,即不足採。 3.次查原告為大型批發零售業者,其所營事業包含農產品之銷售,理應知悉不得於未經認證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包裝上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原告對於系爭標示易生誤解之情,至少屬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自不得解免其所應負之過失責任。原告以其主觀上無針對系爭產品標示優良農產品標章之意思,僅係標示系爭產品之主要成分豬肉及雞肉係經CAS認證產品 云云,執為其無故意或過失之論據,係屬個人之主觀見解,尚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述上開情節均不可採,被告以原告所生產之系爭二項產品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卻於包裝上分別標示「CAS精選新鮮豬肉」及「精選上等CAS雞肉製成」等足以使人誤認之文字,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乃各裁處原告6萬元罰鍰,合計為12萬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