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品檢驗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7號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清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間商品檢驗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4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