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32號原 告 李鳴岐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林奇宏 訴訟代理人 劉興祥 王卿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府訴二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HiNet拍賣網站(網址:http://hibid. hinet.net/bidite medtailaction.do?bidSn=0000000)刊 登「阿根廷國寶馬黛茶」食品廣告,其內容述及「......瑪黛茶是血友病、高血壓、糖尿病、胃潰瘍、瘦身、解酒、消除疲勞......的最佳飲品......瑪黛茶所含的主要特效為瑪黛因(MATEINA)是一種對人體非常有益的成份,具有清除 膽固醇、抵抗壞血病、控制糖尿病、胃潰瘍之特效,更有促進血液迴圈、鼓舞心臟、腦部及肌肉機能,並有利尿及提神解勞之特效......可使血友病患降低血壓及體溫......」等詞句(下稱系爭廣告),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民眾檢舉後,查得原告設籍臺北市,乃以民國102年3月2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嗣經被告於102年4月16日訪談原告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原告刊登之系爭廣告整體傳達訊息易誤導消費者該食品具有上述功效,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行為時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102年4月2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伊係阿根廷華僑,於數年前曾在中華電信網站上刊登有關阿根廷瑪黛茶世界各國醫學及植物專家之研究報告等,該等報告均公認阿根廷國民之血液為世界最優良之品質,其原因為阿根廷人民有長期飲用瑪黛茶之習慣,瑪黛茶是血友病、高血壓、糖尿病、胃潰瘍、瘦身、解酒、消除疲勞、養顏美容及促進新陳代謝之最佳飲品。而瑪黛茶所含之主要特效為瑪黛因(MATEINA)是一種對人體非常有益的成份 ,具有清除膽固醇、抵抗壞血病、控制糖尿病、胃潰瘍之特效,更有促進血液迴圈、鼓舞心臟、腦部及肌肉機能,並有利尿及提神解勞之特效。伊非阿根廷瑪黛茶之廠商,亦非進口商及銷售商,伊僅係出於善意向國人介紹阿根廷國民之日常飲品瑪黛茶,讓我國國民受惠,就如同許多書籍、報章及雜誌報導蔬果之功效,讓百姓多吃蔬果及水果增進健康一樣,均是出於善意。但民眾檢舉下載之系爭廣告非伊刊登,伊數年前在中華電信網站刊登之廣告早已過期失效。另伊一包瑪黛茶亦未販售出去,伊僅係一老百姓,並不知悉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不知者無罪,伊如知悉即不會刊登系爭廣告,被告處伊罰鍰4萬元,顯屬過重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網站刊登之系爭廣告內容:「…具有清除膽固醇、抵抗壞血病、控制糖尿病、胃潰瘍之特效,更有促進血液迴圈、鼓舞心臟、腦部及肌肉機能,並有利尿及提神解勞之特效..可使血友病患降低血壓及體溫..歡迎訂購,訂購專線電話…mail to:bondad99@gmail.com…。」所欲傳 達消費者訊息之字樣等廣告訴求,依其意思表示,足以顯示該項產品,可適用於血友病、高血壓、糖尿病、胃潰瘍等患者之使用,涉及「食品標示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所列生理功能及人體臟器,顯為不實誇張之宣傳。而瑪黛茶係屬一般食品,食品主要是提供身體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正常運作,其廣告或標示不得誇大,原告擅自引述其他網站及研究報告且未經相關政府機關核准而得出之效能結果,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發相關訊息,即有誤導消費者而有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此即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依行 政院衛生署95年1月2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意旨:「業者如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典籍或研究報導之內容,並與特定產品作連結,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特定產品作廣告。」,故系爭廣告所宣稱之效果,已違反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又系爭廣告內容刊載有品名、價 格、運送費用、e-mail及訂購電話等等,藉由傳遞訊息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已達「食品廣告」構成要件。再原告於102年4月16日11時30分在伊所作調查紀錄表中表示略以:「案由廣告是本人刊登。..賣方資料:bondad99是本人申請..詞句是擷取世界各國醫學專家的公認、國際醫學研討會的報告..已立即將網頁刪除,責任由本人負責。…」,原告自承願意承擔系爭違規廣告法律責任,是以系爭廣告自應認屬原告之違規行為,則伊以原告為本件之處分對象,自屬有據。從而,原告於網站刊登「阿根廷國寶瑪黛茶」食品廣告,整體訊息涉及誇張及易使消費者誤解,伊以一行為一罰原則,併案依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最低 額度罰鍰,並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2年3月2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系爭廣告網頁下載資料(102年2月20日上網下載)、被告102年4月16日訪談原告之調查紀錄表、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至兩造之爭點在於原告刊登之系爭廣告內容是否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之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本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修正後本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略以:『……六、本 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㈦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可知被告就系爭罰鍰事件業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委任而有裁處權限。 ㈡次按「(第1項)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 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 範圍、方式及場所。」、「違反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 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為社會生活之規範,法律事實則為生活事實中為法律所規範,且足以產生法律效果者而言。至於何種生活事實應被評價為具有規範上之意義,在性質上屬立法之政策決定,從而,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所規範之「廣告」究何所指,即應由立法政策及立法目的之層面予以憑斷。而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本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衛生等社會福利工作,立法者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明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 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旨在考量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施用於食品之洗潔劑直接影響國民身體健康,為確保食品及其添加物或洗潔劑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始有上開規定之設。是於此規範目的下,舉凡透過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網路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特定觀念、產品或業(服)務,藉以達成推廣觀念、產品、業(服)務、促進消費目的之行為,無論上開登載或宣播資訊內容以何稱謂名之、是否經專業人士設計、是否委請傳播機構登載或宣播、業主是否支付為其登載或宣播資訊(廣告)者對價,自均在上開規定之涵攝範圍。本件原告於 HiNet拍賣網站刊登系爭食品廣告,其內容述及「【阿根廷 國寶馬黛茶】...瑪黛茶是血友病、高血壓、糖尿病、胃潰 瘍、瘦身、解酒、消除疲勞...的最佳飲品...瑪黛茶所含的主要特效為瑪黛因(MATEINA)是種對人體非常有益的成份 ,具有清除膽固醇、抵抗壞血病、控制糖尿病、胃潰瘍之特效,更有促進血液迴圈、鼓舞心臟、腦部及肌肉機能,並有利尿及提神解勞之特效...可使血友病患降低血壓及體溫...」等文字,並有品名、價格、賣家資訊、產品描述及訂購專線電話等標示,顯係為販售產品而為宣傳,進而達到招徠消費者購買目的,自屬宣傳廣告行為。 ㈢又按食品衛生管理法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適用前開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參考美、 日等國外管理情形,整理衛生單位近年來查處違規廣告標示之案例、彙集各方意見,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醫療效能、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原則,於101年9月28日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認我國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⒈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⒉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詞句,⒊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詞句。至於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在此認定表內規範。此認定基準明列「㈠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⑴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句: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提早更年期。⑵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例句:解肝毒。降肝脂。⑶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例句:消滯。降肝火。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⑷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例句: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化瘀。⑸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㈡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⑴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改善更年期障礙。平胃氣。防止口臭。⑵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⑶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纖體(瘦身)。⑷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例句:衛署食字第00號。衛署食字第00號許可。衛署食字第00號審查合格。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00配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00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此項認定基準係行政院衛生署本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職權,依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授權 訂定,屬於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技術性、細節性之規定,俾利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遵循,被告於辦理相關事件自得援用。 ㈣查原告雖於訴願時主張系爭廣告為伊於數年前在中華電信網站刊登,而民眾檢舉下載之系爭廣告非由伊所刊登云云,惟查,原告於102年4月16日接受被告調查時,自承:「...其 係李鳴峻的哥哥,...寬頻及電話0000000000雖然是李鳴峻 申請的,但是網路是整個家庭都在使用,案內廣告是本人刊登,電話0000000000是李鳴峻申請,之後給本人使用...」 ,且當被告詢以:「按內產品廣告是否為臺端所刊登?賣方資料:bondad99是否為臺端所申請?..」,原告自承:「是本人刊登,賣方資料:bondad99是本人申請...」等語,有 調查筆錄附於原處分足憑(見原處分卷第89-90頁);復參 諸bondad99拍賣帳號係於97年3月14日註冊、101年8月23日 資料更新、最近一次登入時間為102年2月20日而非數年前,有卷附中華電信102年3月15日拍賣會員帳號查詢資料在卷足稽(見原處分卷第112頁)。足徵系爭廣告確為原告所刊登 ,至原告於何時刊登,均無礙於系爭廣告為原告所刊登之事實。是以,原告主張民眾檢舉下載之系爭廣告非由伊所刊登云云,要不足採。 ㈤次查原告於中華電信HiNet拍賣網站所刊登之系爭廣告,其 內容述及:「【阿根廷國寶馬黛茶】...瑪黛茶是血友病、 高血壓、糖尿病、胃潰瘍、瘦身、解酒、消除疲勞...的最 佳飲品...瑪黛茶所含的主要特效為瑪黛因(MATEINA)是一種對人體非常有益的成份,具有清除膽固醇、抵抗壞血病、控制糖尿病、胃潰瘍之特效,更有促進血液迴圈、鼓舞心臟、腦部及肌肉機能,並有利尿及提神解勞之特效...可使血 友病患降低血壓及體溫...」等文字,依該廣告整體所傳達 消費者之訊息,有易誤導消費者瑪黛茶食品中之瑪黛因具有系爭廣告內容所載可清除膽固醇、抵抗壞血病、控制糖尿病、胃潰瘍、促進血液迴圈、鼓舞心臟、腦部及肌肉機能,並有利尿及提神解勞等功效,而瑪黛因具有上開功效未據原告提出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之客觀依據,自有誇大或易使消費者誤解食用該產品具有上述功效之情形,則被告依上開認定表認定原告所刊登之系爭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進而,認原告有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之情事 ,即屬有據。 ㈥至原告主張瑪黛茶業經世界各國醫學及植物專家之研究報告均公認具有系爭廣告內容所載之功效云云,固據其提出網路資料為憑。惟按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 號著有判例。查觀諸原告所提出附於訴願卷之網路資料僅記載瑪黛茶富含維他命C、是心臟、神經及肌肉之調整器、能 消除消化不良症、清腸健胃等詞句,均未提及瑪黛茶中之瑪黛因具有可清除膽固醇、抵抗壞血病、控制糖尿病、胃潰瘍、促進血液迴圈、鼓舞心臟、腦部及肌肉機能,並有利尿及提神解勞等功效,而原告既未就瑪黛茶確具有系爭廣告內容所記載或揭露之性能或功效舉證證明,亦未提出系爭廣告內容所載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依據,徵之前開判例,殊難謂其已盡舉證責任。是原告所提出之網路資料,尚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㈦又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係任何人均應遵守之義務,並未以刊登廣告須以該產品有實際銷售出去為其要件,是以刊登系爭廣告之原告是否有實際銷售行為、該產品是由何人製造或進口,並不影響系爭廣告性質之認定。準此,原告要難以瑪黛茶販售至今,尚未販售任一產品,其不曾因此廣告行為而獲利為由,執為有利於其之主張。再者,法律公布後,人民即有知悉並遵守之義務;行政罰法第8條亦規定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查原告既於網站上銷售瑪黛茶食品,自應瞭解食品衛生相關規定,並加以遵守,系爭廣告內容既為原告所刊登,就刊登廣告內容自應有檢視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注意義務,惟原告疏未注意相關法規而刊載涉及醫療效能之廣告,縱無故意,亦難辭其過失之責。另政機關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於法定額度內所科予之裁罰數額,係屬行政機關裁量權限之行使,除有違法裁量之情事外,行政法院自應尊重其裁量結果。本件被告以原告違章行為成立,經審酌其違章情狀,對之裁處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1項所定最低額度之罰鍰,已屬從輕,尚無違法 。原告所稱無力負擔罰鍰乙節雖屬可憫,惟尚難執為免除處罰之論據。原告之主張,洵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委無足採,被告以原告在網站上刊登「瑪黛茶」產品廣告,內容宣稱「瑪黛茶是血友病、高血壓、糖尿病、胃潰瘍、瘦身、解酒、消除疲勞...的最佳飲品...瑪黛茶所含的主要特效為瑪黛因(MATEINA)是一種對人體 非常有益的成份,具有清除膽固醇、抵抗壞血病、控制糖尿病、胃潰瘍之特效,更有促進血液迴圈、鼓舞心臟、腦部及肌肉機能,並有利尿及提神解勞之特效...可使血友病患降 低血壓及體溫」等文詞涉及誇張、不實、易生誤解,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原告最低額度罰鍰4萬元,於法並無違誤,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故不再逐項論述,附敘明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