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嘉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 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