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罰鍰事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達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罰鍰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