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基寬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一、檢送勞工保險局民國103年3月5日保職傷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勞動部103年7月15日勞動法爭字第0000000000號審定書到院。 二、訴之聲明更正為:「1.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依訴願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以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者為要件。原告似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應敘明因被告勞工保險局之行政處分而受有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並敘明所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依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補繳裁判費2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