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01號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