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43號原 告 張祐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原告起訴狀所附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為「日友汽車有限公司」,請釋明是否仍以「張祐瑞」為原告。 二、原告之起訴狀誤以「桃園市交通裁決所」為被告,請具狀更正被告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並提出更正後之書狀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