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48號原 告 倪世遠 被 告 交通部 代 表 人 賀陳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訴請確認被告與所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定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年終考成(績、核)作業事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考核要點、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以及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資遣預告通知書、考核通知書等均無效,經核非屬因稅額、罰鍰或輕微處分而涉訟,亦非類同職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行政契約等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關係涉訟,又非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則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上揭法律說明,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