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8號原 告 亞鑫數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翊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且被告對網路 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裁罰處分,原告非該處分之相對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尚難認有因該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而具備訴訟權能,是其聲明:原處分撤銷包括對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處分,應予更正,或表明有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是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更正其聲明或補正說明其何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受有損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