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74號原 告 長興利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慧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