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01號原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滄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