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原 告 蔡春龍 訴訟代理人 林思勻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英 張茜宜 李媛婷 參 加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遠藤仁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7年6月1 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2812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4月21日保納簡行一字第10570958380 號處分,及勞動部106 年11月14日勞動法爭字第1060018861號審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9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民國107 年6月1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2812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4月21日保納簡行一字第10570958380 號處分,及勞動部106 年11月14日勞動法爭字第1060018861號審定),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認被告應依投保單位即參加人申報,調整原告之投保薪資,被告則認有關未依限申報部分,應由參加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倘被告所述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