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潘祖蔭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翁柏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尚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