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錡崴股份有限公司、朱琬琪、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錡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琬琪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輔助參加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王家章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鎂 訴訟代理人 黃麗明 萬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110 年度簡字第243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李媄」,應更正為「李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