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品妤(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勞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原處分書與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與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