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妤、勞動部、許銘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品妤 被上 訴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111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