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品妤 送達代收人 陳心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