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張秋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波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余天琦律師 黃欣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王貞惠 兼 代 收 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3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3960號訴願決定,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前因員工王聖雄所領取之特別獎金㈠應否納入工資計算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簡字第13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審理中,此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卷第63至78頁)及歷審裁判表(見本院卷 第61頁)在卷可稽,因本件訴訟與上開訴訟之爭執點相同, 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 簡上字第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