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戴煒霖即熊愛潛水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戴煒霖即熊愛潛水店 上列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