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信昌、馬文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林信昌 被 告 馬文村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月惠 法 官 楊坤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