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淑玲 樓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告 黃鴻昌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簡字第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1690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